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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火狐体育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5-06-24 0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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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4日,我局对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涉及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员工约40人,主要是做生猪屠宰,产品为白条猪,副产品为猪血、猪内脏等。主要生产设备有:麻电设备1套、放血吊挂线台(一备一用)、提升机2台、开膛吊挂线条(一备一用)、解杂线条(一备一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冷库)2台、开边机1台等。主要屠宰生产的基本工艺为:生猪→待宰间→生猪检疫→刺杀放血→机械刮毛→剖腹取内脏→检疫→劈半→冲淋→白条猪;刺杀放血→猪血→出厂;剖腹取内脏→猪内脏→出厂。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臭气、屠宰废水、噪声,排放的污染物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通过喷淋除臭剂的方式来进行除臭处理,建设有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屠宰废水经收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设有围墙,生产设施在车间内,能够降低生产噪声。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原建设项目编制有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1998年1月14日取得《关于惠州市小金口定点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评审批字[98]第001号)于2002年11月1日完成屠宰加工废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解决能力100吨/日)行政验收;2020年5月对废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设施设计解决能力为400立方米/日。你(单位)环评批复载明日屠宰生猪300头(按照一年365日计算,年屠宰量为10.95万头)。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现场正常生产,发现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2021年屠宰量为150139头(日均约411头),2022年屠宰量为184463头(日均约505头)、2023年屠宰量为223472头(日均约612头),2024年1-10月的屠宰量为头193995(日均约636 头)。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实际年生猪屠宰量10万头以上,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十、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8、屠宰及肉类加工135*”的规定,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2024年11月1日,对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生产经营、排污、污染防治、手续办理和违法的情况。

  2、2024年12月19日,对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黎伟民参与并积极努力配合台账和系统资料调取等工作,证明超过环评批复的要求,超量屠宰)。

  3、2024年12月19日,对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黎伟民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清楚超过环评批复的要求,超量屠宰。)

  4、2024年12月20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4】43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5、《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4】43号)、《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规整改工作指南》及《免予行政处罚申请指引》)。

  6、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主体。

  7、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伟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的身份信息。

  8、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办理有排污许可。

  9、《关于惠州市小金口定点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环评审批字[98]第001号),证明生猪日屠宰环评审批量为300头。

  10、《屠宰加工废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证明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原屠项目配套的废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解决能力(100吨/日)经过行政验收。

  11、《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现场勘察照片附件2021年-2024年10月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台账》(附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数据,证明日屠宰生猪超300头以上,证明近三年的年屠宰量超过10.95万头)。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截图(证明建设扩建项目类型为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屠宰生猪10万头,环评类型属于报告书)。

  1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截图(证明行业类别为八、农副食品加工业 13、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排污许可属于重点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7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鉴于你于2025年1月21日提出道歉承诺申请,陈述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民生保障的特殊性,且主管部门出示相关说明《关于惠城区四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近年来屠宰量增加的说明》。你于2025年1月22日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惠州市惠城区肉联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柒万壹仟肆佰元(¥71,4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对个人(25%);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为重点管理类别(1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25%+10%+5%+0%+0%+11%+0%+0%)×20万=51%×20万=10.2万。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该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标准(一)(属于我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按照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即10.2万*(100%-30%)=7.14万]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惠城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技术上的支持:惠城区信息中心